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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应加以重视
2017-07-03 11:17 孙朝阳  保山人大法工委

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和掌握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李永伦副主任为组长的调研组于5月24日至27日深入到隆阳、腾冲、昌宁等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调研组认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在调研中很多群众甚至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涵义、内容、基本性质、矫正方法等理解不全面。  

二是法规不完善。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不够完善,致使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  

三是人员缺乏。在调研的各县(市区)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现象,一职多兼、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突出,甚至有的司法所只有一个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人员开展工作。  

四是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至今,保山市未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规定,各级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未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工作,能够为构建社会和谐创造条件;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针对以上调研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调研组将形成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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