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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亮点多多
2016-12-30 10:28 杨之辉  云南网

 

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问题如何解决?今年9月29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条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司法部部颁规章和外省市区的立法经验,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突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加强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是项惠及民生、促进公正和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商小云表示,制定《条例》是云南省深化司法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执业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的客观需要。《《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云南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解读】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对强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应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    

为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强化执业监管,《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从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强化了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等要求。二是规定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行业资质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三是规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共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四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不予受理的若干种情形,防止降低准入条件。五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若干种情形,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六是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    

对涉及重大案件或特别复杂鉴定事项可组织专家论证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以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保障司法公正,以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受理委托、回避、鉴定实施、鉴定时限、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受理。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条例》还规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办案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举证的权利,又限制了多头鉴定和不当重复鉴定;既保障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又维护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既促进司法公正,又提高司法效率。    

部分监管职责下放到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授予相应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规定中,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职能和杈限”的精神,为了推进简政放杈,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既发挥行政监管效能,又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条例》将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部分监管职责下放到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授予部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为了方便申请人和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头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口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为了避免重复鉴定、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患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患和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办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为了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杲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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